簡述債務人財產的特征,債務人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債務人的財產有哪些特征?簡述債務人財產的特征
作為特定時期內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的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性。債務人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有著鮮明的目的,是按照破產程序清償給全體債權人的債務人財產,因此,國外破產法理論上也將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目的財產”。
(2)獨立性。作為債務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債務人的財產應當屬于債務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是,債務人的財產作為破產程序中的特殊財產,是相對獨立的。這種獨立性體現(xiàn)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財產超出了債務人的控制范圍,由管理人占有和控制;債權人只能通過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控制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必須經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同意,才能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3)合法性。意思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債務人財產的范圍;不在法律范圍內的財產,不得列入債務人的財產范圍。
(4)可分配性。破產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破產債務,滿足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因此,破產程序的本質要求之一是通過改變破產財產的價格來清償破產債權,這就要求債務人的財產在法院作出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財產,并且是可分配的,否則債權難以清償。
債務人的財產范圍是什么?
債務人的財產包括以下兩類:
1.在受理破產案件中屬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在受理破產案件中屬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是指在宣告破產時債務人所擁有或管理的所有財產,包括應由債務人行使的相關財產權。它主要包括:
(1)企業(yè)擁有的財產。企業(yè)國有財產是指債務人企業(yè)擁有的資產,包括國有企業(yè)管理的資產。
(2)屬于債務人企業(yè)的產權。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企業(yè)享有的全部財產權。
2.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和破產程序結束前獲得的財產。破產宣告后、破產程序結束前,債務人仍可以從事一些必要的民事活動,如決定繼續(xù)履行破產企業(yè)未履行的合同等。所以有可能獲得財產。在受理的破產案件中,債務人的財產也可能產生收入,這些收入應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在此期間獲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財產和產權。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因破產企業(yè)債務人清算、財產持有人返還而取得的財產。
(二)由于繼續(xù)履行合同而未履行而獲得的財產。由于這種合同是雙邊合同,破產財產在支付時會被支付,這種支付通常是等價的。
(三)破產企業(yè)享有的投資利益產生的收入。例如,年底分紅公司的股份和在企業(yè)中合資企業(yè)獲得的利潤分配
(四)破產財產的孳息或轉讓所得。例如,房屋租賃收入、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的收入以及破產財產轉移價值與其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
(五)繼續(xù)經營的收益。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可以決定允許債務人繼續(xù)經營,那么企業(yè)繼續(xù)經營的收益就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六)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財產。包括:他人侵犯破產企業(yè)權利(包括無形資產)的賠償;債務人因創(chuàng)始人補足注冊資金;財產而獲得的財產,該財產因錯誤執(zhí)行債務人的財產而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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